缝纫机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浙

发布时间:2022/10/20 19: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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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证券简称:ST中捷公告编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资源”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中捷缝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科技”)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提起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

序号原告被告管辖

法院

案号案由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涉案金额

合计

1中捷科技浙江多乐缝纫机有限公司(被告一)

、瑞安市美标鞋机针车设备商行(被告二)

杭州

中院

()浙01知民初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47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惩罚性赔偿人民币7,,.42元;

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是“罗拉车针杆摆动驱动机构”(专利号:ZL.2)的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年11月1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被告一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且情节非常严重,对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方能惩戒其他侵权人,达到保护知识产权、捍卫人类智慧成果的效果。综上,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9,,.89元2中捷科技浙江多乐缝纫机有限公司(被告一)、瑞安市美标鞋机针车设备商行(被告二)杭州

中院

()浙01知民初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10339442.5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47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惩罚性赔偿人民币7,,.42元;

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是“罗拉车抬压脚驱动机构”(专利号:ZL10339442.5)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年11月1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被告一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且情节非常严重,对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方能惩戒其他侵权人,达到保护知识产权、捍卫人类智慧成果的效果。

综上,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9,,.89元3中捷科技浙江多乐缝纫机有限公司(被告一)、瑞安市美标鞋机针车设备商行(被告二)杭州

中院

()浙01知民初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10306634.6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47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惩罚性赔偿人民币7,,.42元;

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是“罗拉车正缝倒缝切换驱动机构”(专利号:ZL10306634.6)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年10月11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被告一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且情节非常严重,对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方能惩戒其他侵权人,达到保护知识产权、捍卫人类智慧成果的效果。

综上,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9,,.89元4中捷科技浙江多乐缝纫机有限公司(被告一)、瑞安市美标鞋机针车设备商行(被告二杭州

中院

()浙01知民初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4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47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惩罚性赔偿人民币7,,.42元;

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是“一种缝纫机滚轮压脚正倒缝驱动机构”(专利号:ZL.4)的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年1月20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被告一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且情节非常严重,对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方能惩戒其他侵权人,达到保护知识产权、捍卫人类智慧成果的效果。

综上,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9,,.89元5中捷科技浙江好易缝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

、台州市鸿伟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二)、浙江多乐缝纫机有限公司(被告三)

杭州

中院

()浙01知民初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10339442.5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72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惩罚性赔偿人民币11,,.2元;

4、判令被告三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是“罗拉车抬压脚驱动机构”(专利号:ZL10339442.5)的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年11月1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被告一、被告二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且情节非常严重,对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方能惩戒其他侵权人,达到保护知识产权、捍卫人类智慧成果的效果。

综上,被告一、被告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另,被告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系被告三,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15,,.92元

6中捷科技浙江好易缝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台州市鸿伟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二)、浙江多乐缝纫机有限公司(被告三)杭州

中院

()浙01知民初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4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72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惩罚性赔偿人民币11,,.2元;

4、判令被告三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是“一种缝纫机滚轮压脚正倒缝驱动机构”(专利号:ZL.4)的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年1月20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被告一、被告二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且情节非常严重,对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方能惩戒其他侵权人,达到保护知识产权、捍卫人类智慧成果的效果。

综上,被告一、被告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另,被告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系被告三,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15,,.92元7中捷科技浙江好易缝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台州市鸿伟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二)、浙江多乐缝纫机有限公司(被告三)杭州

中院

()浙01知民初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72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惩罚性赔偿人民币11,,.2元;

4、判令被告三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是“罗拉车针杆摆动驱动机构”(专利号:ZL.2)的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年11月1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被告一、被告二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且情节非常严重,对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方能惩戒其他侵权人,达到保护知识产权、捍卫人类智慧成果的效果。

综上,被告一、被告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另,被告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系被告三,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15,,.92元8中捷科技温州世邦缝制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一)

、台州立运缝纫机有限公司(被告二)

宁波

中院

()浙02知民初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元;

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是“罗拉车针杆摆动驱动机构”(专利号:ZL.2)的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年11月1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5,,元9中捷科技温州世邦缝制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一)、台州立运缝纫机有限公司(被告二)宁波

中院

()浙02知民初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10339442.5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元;

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是“罗拉车抬压脚驱动机构”(专利号:ZL10339442.5)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年11月1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5,,元10中捷科技温州世邦缝制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一)、台州立运缝纫机有限公司(被告二)宁波

中院

()浙02知民初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10306634.6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元;

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是“罗拉车正缝倒缝切换驱动机构”(专利号:ZL10306634.6)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年10月11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5,,元11中捷科技浙江南邦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

、瑞安市中越针车商行(被告二)

宁波

中院

()浙02知民初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10339442.5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元;

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是“罗拉车抬压脚驱动机构”(专利号:ZL10339442.5)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年11月1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5,,元12涉案总金额合计,,.32元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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